郵政規則 第 2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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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快遞或航空郵件,均由普通郵遞退回。但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無法投遞請由限時或航空退回」字樣者,得由限時或航空退回,並由原寄人補付限時、國內航空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或水陸) 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寄達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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