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 因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費保管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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