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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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