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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13 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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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 213 條,無法投遞的郵件包括國內函件、非掛號新聞紙和雜誌、國際函件以及包裹。對於無法投遞的國內函件,將退還原寄局,並在無寄件人姓名、地址的情況下退回原局。對於無法投遞的非掛號新聞紙和雜誌,則會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後領回,逾期未領則按無著郵件處理辦理。對於無法投遞的國際函件,不管是有寄件人姓名、地址或沒有,在未以寄達國諳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的情況下,都會退回原寄國。至於無法投遞的國內和國際包裹,則依據寄件人在相關聯單或發遞單上的註記辦理。這些規定都是在處理無法投遞郵件時需要遵循的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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