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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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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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政規則第218條規定,對於退回的各類掛號函件,必須在上面批明原因。同時規定送件單上需簽收,或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上的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這條規定保證了退回函件的處理過程清晰明確,同時也保障了寄件人和接收郵件的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自於前述案例中提及的法律文件,其涵蓋了有關郵件遞送和處理的細則和程序,並確保了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寄件和收件程序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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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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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