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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