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規則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