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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19 條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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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郵政規則第 219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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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抱歉,我不知道郵政規則第 219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