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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22 條
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賣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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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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