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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賣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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