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查詢郵件應書明左列事項向原寄局申請辦理之。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經郵局編有號數者,其號數。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面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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