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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23 條
寄件人查詢郵件應書明左列事項向原寄局申請辦理之。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經郵局編有號數者,其號數。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面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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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郵政業務由中華郵政公司專營,除受其委託者外,他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郵件的交寄日期以掛號郵寄方式向郵局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另外,在我們提到的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郵政法第40條規定,違反郵政法規定的行為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相關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中財政部94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令,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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