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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即照辦。國際郵件經查詢逾六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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