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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郵政規則 第 229 條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即照辦。國際郵件經查詢逾六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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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29條,如果國際郵件經查詢逾六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郵局可依寄件人的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這表示寄件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要求補償,同時也須遵守相應的申請程序和退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封國際郵件經過六個月的查詢後依然沒有結果,寄件人可以向郵局要求先行補償。如果郵件符合補償條件,則寄件人可以領取補償金,但如果寄件人事後發現不符合補償條件,則需要以書面聲明願意將已領取的補償金退還給郵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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