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一百五十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為六十金法郎。掛號印刷物專袋為三百金法郎。 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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