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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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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一百五十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為六十金法郎。掛號印刷物專袋為三百金法郎。 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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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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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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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230 條規定:「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一百五十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為六十金法郎。掛號印刷物專袋為三百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