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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元;超過十公斤者,不得逾三百元。 國際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九十金法郎;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一百三十五金法郎;超過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者,不得逾一百八十金法郎;超過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金法郎。 前二項包裹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列舉之補償金額者,應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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