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31 條
快速跳轉
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元;超過十公斤者,不得逾三百元。 國際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九十金法郎;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一百三十五金法郎;超過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者,不得逾一百八十金法郎;超過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金法郎。 前二項包裹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列舉之補償金額者,應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