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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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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元;超過十公斤者,不得逾三百元。 國際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九十金法郎;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一百三十五金法郎;超過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者,不得逾一百八十金法郎;超過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金法郎。 前二項包裹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列舉之補償金額者,應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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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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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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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郵政規則第 231 條規定:「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