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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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因不可抗力情事以致遺失、全部被竊或全部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之未經使用部分,得由寄件人申請退還。 聯郵各國對於包裹不負補償責任者,其國名於附表 (一) 第九欄註明之。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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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