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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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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包裹因不可抗力情事以致遺失、全部被竊或全部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之未經使用部分,得由寄件人申請退還。 聯郵各國對於包裹不負補償責任者,其國名於附表 (一) 第九欄註明之。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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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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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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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232 條規定:「國際包裹因不可抗力情事以致遺失、全部被竊或全部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之未經使用部分,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