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局履行補償後,發見原寄件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得於收到通知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原寄件,逾期其原寄件之所有權即歸屬郵局。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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