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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除保價費、報值費外,並退還郵資。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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