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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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