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45 條
快速跳轉
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清楚郵政規則第245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