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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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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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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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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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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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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245 條規定:「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