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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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票經受款人交由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者,須俟匯票送達兌款局,核對受款人簽章與匯票上所載受款人姓名相符後,即予兌款,視為正當給付,免除核驗身分證件。 郵政匯票經匯款人指定索取回執者,提出票據交換時,受款人應將回執簽章後,隨同匯票,一併交兌款局。 郵政匯兌以匯票為憑,受款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而被他人持至郵局窗口或提出票據交換致被冒領時,郵局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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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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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俟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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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