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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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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暫停兌付: 一、高額匯票與匯票對據金額不符。 二、匯票上之號碼、金額、郵局戳記、受款人姓名、撕裁示數表等,有任何一項被塗改或污損致無法辨認。 三、匯票之紙張厚薄、顏色、郵字底紋或暗記與樣張比較有顯著之差異。郵局暫停兌付時,應說明事由,並將匯票交還受款人或留存匯票給與收據,暫停兌付原因消失後,即通知受款人到局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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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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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249 條規定:「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暫停兌付: 一、高額匯票與匯票核對據金額不符。 二、匯票上之號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2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