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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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暫停兌付: 一、高額匯票與匯票核對據金額不符。 二、匯票上之號碼、金額、郵局戳記、受款人姓名、撕裁示數表等,有任何一項被塗改或污損致無法辨認。 三、匯票之紙張厚薄、顏色、郵字底紋或暗記與樣張比較有顯著之差異。郵局暫停兌付時,應說明事由,並將匯票交還受款人或留存匯票給與收據,俟暫停兌付原因消失後,即通知受款人到局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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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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