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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50 條
匯票有效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內匯票自開發之日起六個月。 二、國際匯票依國際匯票有效期限及查詢期限一覽表之規定 (見附表 (三) ) 。 國內匯票未在有效期間內領款者,原匯票人或受款人得憑匯票申請展期兌付。未申請展期兌付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領回者,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票作廢,匯款歸入國庫。 國際匯票經外國退還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領取者,自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款歸入國庫。 (備 註:附表 (三)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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