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郵政規則 第 27 條
新聞紙或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 一、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二、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三、商業性廣告及直接或間接宣傳特定公司行號,個人或其商品業務之篇幅經郵政機關認定超過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 四、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者。 五、非當期之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於交寄後發現或事後經郵政機關通知者,寄件人均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後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為營業。根據該法,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者,將被處以罰鍰。然而,根據前述提供的具體案例,可以看出,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以遞送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為營業的行為所做出的規定。案例中提到的違法行為即屬此類行為,因此應予以處罰。 另外,根據郵政法第4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的行為,可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此外,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這些規定都是在明確規定對於違法營業行為的處罰措施。 就第27條的具體規定來說,這條文針對新聞紙或雜誌的寄發情況作出規定。其中的各項細則都針對不同形式的新聞紙或雜誌寄發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和限制,並對違反規定者作出了資費補付差額的規定。这些都是針對新聞紙或雜誌的寄發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和處罰措施。 綜上所述,這些法條和規定都針對各自的領域做出了明確的規範和處罰措施,並且提供了具體案例來說明這些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