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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紙或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 一、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二、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三、商業性廣告及直接或間接宣傳特定公司行號,個人或其商品業務之篇幅經郵政機關認定超過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 四、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者。 五、非當期之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於交寄後發現或事後經郵政機關通知者,寄件人均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後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作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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