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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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字樣者,得附同本刊,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數或冊數與本刊所註不符,或增刊之發行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全件按印刷物付費。 前項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含有商業性質者,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應按印刷物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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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6條,已經登記的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如果在版面明顯處刊有特定字樣,則得以同本刊付費交寄。但如果增刊的名稱、張數或冊數與本刊所註不符,或增刊的發行人姓名住址與新聞紙或雜誌的發行人不同,則應全件按印刷物付費。另外,如果增刊含有商業性質,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也應按印刷物付費。 參考法條:郵政法第3條、郵政規則第26條 有關範例則不適用在參考資料中,因此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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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