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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經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如在新聞紙或雜誌本刊版面明顯處刊有「附贈某某增刊若干張或若干冊」字樣者,得附同本刊,按新聞紙或雜誌付費交寄。但所附增刊之名稱、張數或冊數與本刊所註不符,或增刊之發行人姓名住址與該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不同者,應全件按印刷物付費。 前項散張、小冊或圖書增刊,含有商業性質者,如目錄、傳單、市價單等,應按印刷物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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