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戶申請立帳,應依式填立申請書並預留印鑑,以憑提款時核對。如不預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取者,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存單提款。 須儲戶簽章之件,以預留之印鑑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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