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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77 條
儲戶申請立帳,應依式填立申請書並預留印鑑,以憑提款時核對。如不預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取者,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存單提款。 須儲戶簽章之件,以預留之印鑑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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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款時使用的印鑑來看,根據郵政規則第277條,儲戶在申請立帳時應預留印鑑,提款時需以預留的印鑑核對。如果沒有預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款,則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存單提款。這表示在提款時,必須使用儲戶預留的印鑑,否則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提款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儲戶在提款時沒有使用預留的印鑑,而是直接憑借儲金簿或存單提款,則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是以儲金簿或存單提款,以符合郵政規則第27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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