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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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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