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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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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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即郵政規則第278條,若儲戶或其代理人欲變更姓名、地址或印鑑時,需填寫變更申請書,若使用預留印鑑,則需加上原印鑑之簽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儲戶擁有銀行存摺,並欲更改姓名,則需填寫變更申請書,加上原印鑑之簽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連同存摺向銀行申請變更姓名。若儲戶未按規定申請變更而遭受損失,則郵局不負責任。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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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