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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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為查對儲戶儲金帳目,得隨時向儲戶繕發對帳單。儲戶不願接受對帳者,應於開立帳戶時在立帳申請書上預先聲明。 儲戶得郵局索取儲金對帳單或空白對帳單填明帳目寄主管郵政管理局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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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81條,郵局有權隨時向儲戶繕發對帳單以查對儲金帳目,儲戶若不願接受對帳單,則應在開立帳戶時預先聲明。另外,儲戶也可向郵局索取儲金對帳單或空白對帳單填明帳目寄主管郵政管理局查對。 參考資料:提出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可以作為舉證,證明儲戶的存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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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