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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82 條

儲金簿或存單遺失,儲戶應即向立帳局填交掛失止付申請書,憑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或簽字,連同身分證明親向立帳局洽辦補領新儲金簿或存單。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蓋有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備具公函向立帳局補領。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掛失之儲金簿、存單,日後如經發現,不得憑以存提款,應繳送立帳局註銷。 劃撥儲金匯票遺失,應即依式填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兌款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原票未兌,補發副票兌款。 劃撥儲金支票或空白支票遺失,應依照金融業票據掛失止付處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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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根據郵政規則第 282 條,如果儲金簿或存單遺失,儲戶應向立帳局填交掛失止付申請書,憑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或簽字,連同身分證明親向立帳局洽辦補領新儲金簿或存單。如果是機關團體,則需蓋有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備具公函向立帳局補領。 遺失的儲金簿、存單發現後,不得憑以存提款,應繳送立帳局註銷。 如果劃撥儲金匯票遺失,應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兌款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原票未兌,補發副票兌款。 至於劃撥儲金支票或空白支票遺失,則應按照金融業票據掛失止付處理之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儲戶的權益和正確處理遺失文件的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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