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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金簿或存單遺失,儲戶應即向立帳局填交掛失止付申請書,憑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或簽字,連同身分證明親向立帳局洽辦補領新儲金簿或存單。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蓋有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備具公函向立帳局補領。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掛失之儲金簿、存單,日後如經發現,不得憑以存提款,應繳送立帳局註銷。 劃撥儲金匯票遺失,應即依式填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兌款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原票未兌,補發副票兌款。 劃撥儲金支票或空白支票遺失,應依照金融業票據掛失止付處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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