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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83 條
儲戶印鑑遺失時,儲戶應即依式填更換印鑑申請書二份,連同儲金簿或存單憑身分證明,親交立帳局辦理更換。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公函辦理。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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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83條,當儲戶的印鑑遺失時,儲戶應立即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連同儲金簿或存單和身分證明,親自前往立帳局辦理更換。如果儲戶是機關或團體,則可憑公函辦理。立帳局認為必要時,有權要求儲戶提供保證。 舉例:比如某位儲戶的印鑑遺失了,他就需要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攜帶儲金簿和身分證明到立帳局辦理更換手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郵政法規集(109年1月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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