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及印鑑一併遺失時,應依規定向立帳局辦理掛失止付、更換印鑑、補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止付前,存款如被冒領,,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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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及印鑑一併遺失時,應依規定向立帳局辦理掛失止付、更換印鑑、補領新儲金簿、自動提款卡或存單。 儲金簿、自動提款卡、存單或印鑑遺失,在未辦妥掛失止付前,存款如被冒領,,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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