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件均不得作印刷物交寄: 一、以壓字機、打字機或手用戳記打出或印出之件。 二、紙張上印有文字、圖案、表格者,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簿、練習簿、日記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三、具有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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