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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應載明儲戶姓名、存單號碼、金額、利率、存儲種類,期別及到期日期,加蓋立帳局郵戳、主管員與經辦員名章。 儲戶接受存單時,應按前項所列項目逐一驗看,存單邊有剪裁示數者,並應注意其數目與存款金額是否相符。 郵政定期儲金到期前不得提取。儲戶申請中途解約,依照金融法令之規定辦理。 郵政定期儲金之期別及種類,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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