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立帳申請書二份並預留印鑑,連同存款單一份及存款交郵局收辦。其有自行指定付款局者,應加附立帳申請書一份。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者,應備公函並於立帳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三、私立學校、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申請者,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營業之證件及開具所得稅扣繳憑單所需資料,並附繳其影本各一份。 四、個人申請者,應親自來局辦理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立帳局同意申請開戶時,即將劃撥帳號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各種單式應用。 劃撥儲金帳戶立帳時最低存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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