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劃撥儲金帳戶續存或他人向劃撥儲金帳戶存款,應填存款單,註明帳號及戶名,連同存款交任何郵局或經辦劃撥儲金之郵政代辦所辦理,取據收執。 前項存款人於必要時,得請郵局先以電話通知立帳局登帳。以長途電話通知者,其費用由存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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