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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11 條
劃撥儲金帳戶匯款與他人,應填匯款單,註明兌付郵局局名、受款人姓名、地址及指定兌付方式,加蓋預留印鑑,貼足郵資寄立帳局核對登帳後開發劃撥儲金匯票逕寄受款人。受款人應照指定之兌付方式向兌付郵局兌領。劃撥儲金帳戶本人於付款局以外郵局提款者,其手續亦同。 劃撥儲金匯票有效期間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國內普通匯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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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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