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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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同義字樣,露封交寄,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寄發者,國內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作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專為盲人所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如係發自或寄交正式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七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同。 (備 註:附表二圖例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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