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包裹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十公斤,其尺寸最小限度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最大限度任何一尺度均不得逾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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