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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包裹每件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費表之規定,其尺度除寄達國家另有規定外,發由水陸路寄遞之包裹,任何一尺度不得逾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三公尺;發由航空寄遞之包裹,任何一尺度不得逾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二公尺。 國際包裹最小尺度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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