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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2 條

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依本規則有關封裝之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用鉛質或他項封誌使之併合為一件而不致分散者,雖不封裝,亦得交寄。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照商業習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但以不致傷害郵務人員或污損其他郵件為準。 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或笨重之物品,應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璃纖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板厚度至少一公分。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公分半,多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半公分。 三、裝寄印花稅票,應照保價包裹封裝規定辦理。 包裹雖經郵局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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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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