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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聯單收據聯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應就發遞單背面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並於規定位置簽章,另以郵局印製之同式簽條同樣填註後,黏貼於包裹封面,但寄達郵政不接受發遞單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遇無法投遞時,得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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