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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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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剩餘,發還寄件人。 寄件人交寄國際包裹後,經依照撤回郵件之規定申請撤回者,如相關包裹尚在原寄局,其已付之郵資扣除國內單程水陸路包裹資費後發還餘額,如相關包裹已發出但尚在我國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郵資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發還餘額。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如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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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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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47 條規定:「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