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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已付之資費,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剩餘,發還寄件人。 寄件人交寄國際包裹後,經依照撤回郵件之規定申請撤回者,如相關包裹尚在原寄局,其已付之郵資扣除國內單程水陸路包裹資費後發還餘額,如相關包裹已發出但尚在我國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郵資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發還餘額。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如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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