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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往加拿大、美國及其屬地之包裹,分保價及保價二種,非保價包裹不編號,亦不給執據。 寄往前項地區之包裹,遇無法投遞或收件人拒收時,如未請求拋棄或改寄者,即退還寄件人,並收取退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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