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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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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地址不便通行車輛者。 前項通知到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到局領取,自第十六日起應按日繳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照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延長存局期間為一個月,遇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展期,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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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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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49 條規定:「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