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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地址不便通行車輛者。 前項通知到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到局領取,自第十六日起應按日繳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照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延長存局期間為一個月,遇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展期,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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