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件人到局領取包裹時,當場聲明有瑕疪者,郵局應即將左列事項,填具正副清單兩張,會同收件人簽名證明,並各執一張作為查明責任之依據。一、包裹之交寄日期、號碼及原寄局名。 二、包裹之外表情形。 三、連封皮重量。 四、內裝物品。 五、收件人聲明事項。 前項聲明如係向投遞人員提出者,包裹暫緩投交並請收件人到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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