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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包裹應履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但左列包裹得由郵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章不許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應按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責。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人員會交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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