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收稅款,並經收件人驗明關郵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規定之其他封誌無誤後照投。 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疪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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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收稅款,並經收件人驗明關郵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規定之其他封誌無誤後照投。 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疪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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