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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局於包裹轉運期間,發覺其內容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郵局得銷燬之。 寄件人拒絕表示處置辦法或拒絕補繳各種資費之包裹,經郵局徵詢滿一個月後仍不照辦者,郵局得酌情變賣之。 前二項變賣所得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後,餘數通知寄件人領取,滿三年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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