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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郵局不負責任。 無法投遞並經寄件人表示拋棄之包裹,按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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