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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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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聯單或發遞單上所註之請求經已照辦,仍不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不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國內包裹滿一個月,國際包裹滿二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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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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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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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54 條規定:「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聯單或發遞單上所註之請求經已照辦,仍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