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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54 條

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聯單或發遞單上所註之請求經已照辦,仍不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不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國內包裹滿一個月,國際包裹滿二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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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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