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辦理國名見附表 (一) 第一欄) 。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見附表 (二)) 。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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