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地位及緘封處之報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包裹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用繩捆紮時,其繩結必須用同樣封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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