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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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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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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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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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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郵政規則第 68 條規定:「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