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統稱報值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不裝寄法定紙幣二種。不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凡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均得裝寄。 報值信函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得收寄。報值包裹僅限各級郵局收寄。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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