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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