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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71 條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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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71條,報值信函或報值包裹的報值數額必須以大寫數字書明在封面或交寄報值包裹聯單上,並由郵局收寄人員在執據上註明。若未依規定填寫報值金額,郵局在後續補償問題時將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此外,當郵局對內容有疑問時,有權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舉例:在2019年,台灣司法院對於一起報值包裹補償問題進行審理,根據郵政規則第71條的規定,法院判決以報值包裹聯單上填寫的報值金額為準,並確認郵局有權要求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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