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或文件之實值,但得僅報實值之一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物件之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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