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用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於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上方,並按規定價率折合為金法郎,紀錄於金額之下,並於金法郎數額之下用顏色筆加劃粗線。 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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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用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於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上方,並按規定價率折合為金法郎,紀錄於金額之下,並於金法郎數額之下用顏色筆加劃粗線。 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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